残疾学生服务

《美国残疾人法案》(ADA)和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条保护残疾人不受歧视,并要求提供便利,以减轻残疾的影响,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学生必须符合联邦法律对残疾的法定定义. 以确定个人是否有权获得这些保护, 健康和保健中心以及学习和教学中心需要证明个人状况符合"残疾"定义的证据.”

《美国残疾人法》将残疾定义为:

  1. 残疾一种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严重限制了个人的一项或多项主要生活活动
  2. 有这种缺陷的记录,或
  3. 被认为有这种缺陷的.

如果一种疾病阻止或严重限制了进行主要生活活动的能力,或严重限制了病情,则被认为是残疾, 的方式, 或者与普通人相比进行主要生活活动的持续时间. 对“实质性限制”的分析是在严重程度上与普通人比较的术语, 影响, 和持续时间. 一般来说,病情必须持续几个月以上. 如果一种疾病导致轻微的限制,就不是残疾. 

《美国残疾人法》证据有两个主要目的:

  1. 确立受保护免受歧视的权利. 不歧视是一种保证,确保残疾人不会被排除在外,也不会因为基于刻板印象或对能力的认知而被剥夺参与项目和活动的机会. 不歧视还使人们免受基于残疾观念的骚扰. 在没有要求提供便利的情况下保护免受基于残疾的歧视所需的证据可能相当简短. 来自适当专业人员或过去病史的诊断陈述或作为残疾人的承认足以作为保护不受歧视的基础.
  2. 确定个人可能享有的住宿条件. 合理的调整包括对政策的修改, 过程, 或实践和/或提供辅助艾滋病和服务,旨在为合格的残疾人提供平等的项目和服务机会. 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项目或服务的性质,也不构成不适当的财政或行政负担,那么这些调整就是合理的.

要求适当的安排, 学生应联系学院助理院长以获得学习支持. 更多的信息可以在残疾学生服务网站上找到.

申诉程序

森林湖学院不会因为残疾而歧视任何符合条件的人,拒绝他或她参加, 或者是, 任何大学项目或活动.

第504条要求采用申诉程序来处理基于残疾的歧视指控. 如果学生团体的成员认为有理由相信根据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条残疾歧视已经发生, 投诉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 有不满的个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统办公室他们的不满. 建议在指称的事件发生后七天内这样做.
  • 失败的决议, 个人应遵循针对性别歧视制定的适当申诉程序.